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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卷 第316章 庭审:外籍人员怎么了?这是在国内!
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 本章字数:5173 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txt下载
一般案件只要立案了,那么案件的推进进展也会很快。
再加上。
苏白在提交立案申请的时候,已经向执法人员提交了相关的线索。
通过这一点,更能加快案件推展的进度。
外籍留学生的强迫未遂,人证口供,包括其物证都在。
很快就移交到了检察院,核查完成。
只是关于学校的包庇.…
实际上是涉及到了张涛。
包庇罪的判定条件之一,也是最重要的准则条件——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在这一方面。
学校女学生多次报警,这名外籍男学生猥亵和具有强迫未遂的行为。
但是都被学校以种种理由和各种威胁压下来了。
这已经属于侵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事实成立。
这是逃避不了的问题。
再有,这个案子中,学校的管理方面存在着重大的包庇问题这是摆脱不了的事实。
另一边。
在苏白向执法单位提交立案后。
执法人员来到副院长办公室,将张涛带走调查。
张涛了解完事实情况,不由得一愣。
我TM成包庇犯了?
姜民得知了这件事情之后,也显得有些无奈。
不管怎么说。
这个案子在之前涉及到的只是外籍学生的事宜。
现在通过苏白的操作,直接让副院长被带走调查了?
果然,不管什么案子,他们律所遇到苏白之后,事情就会变得复杂。
不过从这个案子的总体来说。
包庇犯首先是被包庇人员触犯了法律,达到了刑事诉讼的条件。
是不是包庇.…
这还需要看那名外籍学生是否被判有罪。
通过目前的情况来看,张涛只是被立案调查。
并没有移交检方提起公诉,所涉及的问题不算严重。
不过.…
外籍学生侵犯工商学院分院女学生的事情,检方核实完毕,已经上诉到法院。
法院在了解事实后,确认了开庭的时间。
在此期间。
学校里面关于那名外籍学生和副院长被带走的消息传开了。
一般来说,大学里面什么事情传播的最快?
传播的最快的就是各种小道消息和各种猜测的事情。
大学每一个宿舍都有一个“百事通”参加各种社团。
肯定有人知道外籍学生被带走调查和副院长被带走调查的情况。
一来二去的,小道消息在分院里面仅仅过了一两个小时就传开了。
虽然说院领导对于这件事情,要求各班辅导员让学生们不再对这件事情讨论。
可是那么多人,怎么可能管住其他人不讨论?
甚至有一些受害者学生的朋友,将这件事情发到各个平台上。
这个话题本来就劲爆,毕竟在自己的学校,自己的地盘,外国学生来了,应当遵守国内的法律。
现在不是遵不遵守的问题.…
现在直接是违反法律,并且学校还包庇的事情。
这件事情发布到了网上,直接引爆了各大平台,结果就是,学校方面被骂上了热搜.…
影响力巨大。
.
….
另外,关于外籍学生强迫未遂一案也到了正式开庭的时间。
不过,由于涉及到了外籍学生,而且还涉及到了学校内被侵害的女生隐私问题。
这个案子并不是公开审理。
当然,对于这个案子不是公开审理,苏白能够理解。
毕竟.…
后者的隐私问题才是关键。
如果被侵害的女生隐私被发布到了网上,可能会遭到诸多的谩骂。
法院也是考虑到了这一点因素,所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
….
很快就到了开庭前夕。
这一次的案件由于涉及到了外籍学生这件事情,所以移交给了南都中院进行审理。
开庭当天。
不少记者媒体了解到了开庭日和涉及到的相关情况。
因为本次庭审属于不公开审理,记者媒体们又不想错过这么一个舆论热点。
于是直接堵在了法院外。
在看到苏白来到法院门口后。
不知道谁喊了一句:“苏律师来了!”
一群人提着摄像机着急忙慌的围堵了上去,就差把话筒戳到苏白嘴上了。
“请问苏律师,你作为国内知名的刑事律师,承接了这个案子,对这个案子有什么看法吗?”
“关于这件事情,国内有些言论是这么说的——学校的做法等同于自己把脊梁骨压弯了。”
“苏律师,广大网友们,都想听听你对这句话的理解,请问能回答一下吗?”
“.….”
面对着记者们的连番提问,苏白走到法院门口,扭头回复一句:
“法律会给予犯罪人员应有的惩罚,无论是谁。”
“这就是我对于这个案子的态度和看法。”
“关于法院如何审判,这一点我并不知道。”
“但是我会尽力打好这场官司,让受害人的法律权益得到保障。”
记者们的询问,有些肯定不太做评价。
不过该表明的态度还是需要表明态度。
说完,苏白带着李雪珍挤开了人群,来到法院等候室。
没过多久就有工作人员将苏白带到庭审现场。
其他各方也进入到了庭审当中。
尤其是被告方。
被告方皮肤黝黑,从肤色上看,明显来自于东半球西部。
委托辩护人是姜民。
在书记员宣读完法庭纪律和各个事项后,合议庭成员入场。
审判台席位上,作为本次庭审的审判长,于越坐在审判台席位上。
敲响法锤宣布正式开庭,紧接着继续开口:
“本次庭审由公诉人对被告人**,以下简称马斯库。”
“在南都工商大学分院当中,对受害人实施强迫行为提起公诉。”
“下面请公诉人简单陈述被告人马斯库的犯罪罪行。”
“好的审判长。”
公诉人王雄作为检察官,对于这个案子进行了逐步的跟进。
这个案子在他看来,犯罪事实清楚,基本上属于强迫未遂的场景。
所以在对罪行陈述方面,陈述的非常清晰。
“对于被告人马斯库的罪行,检方认为达成了强迫他人发生关系未遂的情景条件。”
“在这个案子当中,受害人林文慧,在从学校图书馆回自己宿舍的小道上,遭遇到了马斯库的侵犯。”
“根据检方的调查和林文慧的口供,在当时马斯库醉酒情况下,主动和她打招呼。”
“用中文说的磕磕绊绊,询问能不能和林文慧交个朋友。”
“林文慧主动拒绝了交朋友的这个请求。”
“马斯库恼羞成怒,主动拉扯林文慧,并且在这个过程中撕扯掉了林文慧的上衣,包括下衣有明显的撕裂。”
“在犯罪发生当中,林文慧找准机会对着马斯库的下体来了一脚。”
“才脱离了马斯库的继续侵犯。”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强迫未遂的定义是——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可是由于人的意志以外的影响力,并没有真正的造成犯罪行为。”
“在本案发生的过程当中,马斯库的犯罪行为意图表现的非常明显,就是想要强迫林文慧发生关系。”
“但是没有达成目的。”
“已经达成了强迫未遂的构成标准。”
“基于以上,检方认为马斯库已经达成了强迫未遂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期相关规定,强迫他人发生关系,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未遂状态下,理应减轻判决处罚,所以检方的推荐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
检方和法院对于强迫他人发生关系,在刑期上的判决持有一定的准则的。
例如说——如果是在熟人醉酒的情况下发生的强迫关系。
在得到谅解和情节较轻的情况下,可能只会判定一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判一个缓刑。
如果是对陌生人进行的强迫行为,判决的刑期在4到5年,
若是有其他的暴力或者是对受害人造成了其他的损害。
很有可能会被判6到7年,甚至八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期是根据情节是否严重来进行定量的。
马斯库是以强迫伤害来对林文慧实施侵犯的。
在这种情况下,未遂虽然可以减轻一定的判决刑期。
可是.…
他的这种情况特殊,情节比较严重,本来刑期就长。
就算减轻了,推荐三年有期徒刑,也是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在公诉人陈述完毕后,审判长于越,又看向了被告人席位。
“现在请被告委托律师陈述你方的观点。”
被告委托人席位上,姜民整理了一下相关材料,紧接着开口为被告人开罪。
“审判长,我方不同意和不认为我方是强迫未遂。”
“我方对于一开始进行立案的罪名就有一定的异议。”
“我方在强迫未遂这一观点上并不认同。”
“那么请被告方委托律师陈述一下伱方的观点。”
审判长微微皱了皱眉,开口让姜民继续陈述。
姜民继续开口:“我方认为,在本案当中,我方的行为只构成了相关性的猥亵行为。”
“应当根据管理治安法,对于我方进行处理,拘留10到15工作日。”
审判长:“具体情况呢?”
“具体情况是,我方当事人并没有强迫受害人林文慧发生关系。”
“从案子的整个过程来说,我方当事人是在和林文慧打过招呼之后才实施的猥亵行为。”
“如果是强迫发生关系,那么我方当事人为什么要和林慧打招呼?”
“并且我询问过我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我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是——想要和林文慧交一个朋友。”
“在被林文慧拒绝以后,进行了一定的骚扰,并且在醉酒的情况下,我方当事人并不知道自己下手的力度有多大。”
“在这种意识不清楚的情况下,不存在主观的强迫。”
“只是进行了相关的猥亵行为。”
“对于这种情况,依照管理治安法。”
“而不是依照强迫未遂的罪名去进行定义。”
面对这种情况,苏白举手示意,在得到审判长的同意后开口询问:
“那么我想请问被告方委托律师对于猥亵的定义,是怎么定义的呢?”
“你说当事人并没有主观意愿,去实施强迫行为。”
“可是他为什么要去扒受害人的衣服,这种程度已经远远超过了猥亵的法律定义吧?”
“并且如果不是受害人的强烈阻止,这种行为还要继续下去。”
面对苏白的询问,姜伟看了一眼诉讼材料,整理好自己的思路:
“因为我方当事人是在醉酒的情况下,并且有一方面原因是因为他是留学生。”
“可能对于国内的一些礼仪方面不是太清楚。”
“所以出现了这种行为。”
苏白:???
对国内礼仪方面不是太清楚这一点.…能说的过去吗?
肯定不能!
再有就是,在这场庭审上,姜民很清楚,马斯库违法犯罪了。
不可能达到无罪的条件。
所以需要从其他的角度来为马斯库做减刑辩护。
姜民的想法就是,反正没有发生事实强迫。
那么这个案子完全可以从其他角度来进行判定。
可是.…
猥亵?
这个案子怎么可能只判定猥亵?
猥亵是指轻程度的骚扰女性。
但是现在呢?
现在连衣服都撕破了,差一点实施了犯罪行为,还能叫猥亵吗?
肯定不能!
留学生怎么?外籍学生,留学生在国内违法犯罪了,那么该怎么判也是怎么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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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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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的判定条件之一,也是最重要的准则条件——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在这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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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已经属于侵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事实成立。
这是逃避不了的问题。
再有,这个案子中,学校的管理方面存在着重大的包庇问题这是摆脱不了的事实。
另一边。
在苏白向执法单位提交立案后。
执法人员来到副院长办公室,将张涛带走调查。
张涛了解完事实情况,不由得一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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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民得知了这件事情之后,也显得有些无奈。
不管怎么说。
这个案子在之前涉及到的只是外籍学生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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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不管什么案子,他们律所遇到苏白之后,事情就会变得复杂。
不过从这个案子的总体来说。
包庇犯首先是被包庇人员触犯了法律,达到了刑事诉讼的条件。
是不是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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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目前的情况来看,张涛只是被立案调查。
并没有移交检方提起公诉,所涉及的问题不算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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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对于这个案子不是公开审理,苏白能够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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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谁喊了一句:“苏律师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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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件事情,国内有些言论是这么说的——学校的做法等同于自己把脊梁骨压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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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着记者们的连番提问,苏白走到法院门口,扭头回复一句:
“法律会给予犯罪人员应有的惩罚,无论是谁。”
“这就是我对于这个案子的态度和看法。”
“关于法院如何审判,这一点我并不知道。”
“但是我会尽力打好这场官司,让受害人的法律权益得到保障。”
记者们的询问,有些肯定不太做评价。
不过该表明的态度还是需要表明态度。
说完,苏白带着李雪珍挤开了人群,来到法院等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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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各方也进入到了庭审当中。
尤其是被告方。
被告方皮肤黝黑,从肤色上看,明显来自于东半球西部。
委托辩护人是姜民。
在书记员宣读完法庭纪律和各个事项后,合议庭成员入场。
审判台席位上,作为本次庭审的审判长,于越坐在审判台席位上。
敲响法锤宣布正式开庭,紧接着继续开口:
“本次庭审由公诉人对被告人**,以下简称马斯库。”
“在南都工商大学分院当中,对受害人实施强迫行为提起公诉。”
“下面请公诉人简单陈述被告人马斯库的犯罪罪行。”
“好的审判长。”
公诉人王雄作为检察官,对于这个案子进行了逐步的跟进。
这个案子在他看来,犯罪事实清楚,基本上属于强迫未遂的场景。
所以在对罪行陈述方面,陈述的非常清晰。
“对于被告人马斯库的罪行,检方认为达成了强迫他人发生关系未遂的情景条件。”
“在这个案子当中,受害人林文慧,在从学校图书馆回自己宿舍的小道上,遭遇到了马斯库的侵犯。”
“根据检方的调查和林文慧的口供,在当时马斯库醉酒情况下,主动和她打招呼。”
“用中文说的磕磕绊绊,询问能不能和林文慧交个朋友。”
“林文慧主动拒绝了交朋友的这个请求。”
“马斯库恼羞成怒,主动拉扯林文慧,并且在这个过程中撕扯掉了林文慧的上衣,包括下衣有明显的撕裂。”
“在犯罪发生当中,林文慧找准机会对着马斯库的下体来了一脚。”
“才脱离了马斯库的继续侵犯。”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强迫未遂的定义是——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可是由于人的意志以外的影响力,并没有真正的造成犯罪行为。”
“在本案发生的过程当中,马斯库的犯罪行为意图表现的非常明显,就是想要强迫林文慧发生关系。”
“但是没有达成目的。”
“已经达成了强迫未遂的构成标准。”
“基于以上,检方认为马斯库已经达成了强迫未遂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期相关规定,强迫他人发生关系,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未遂状态下,理应减轻判决处罚,所以检方的推荐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
检方和法院对于强迫他人发生关系,在刑期上的判决持有一定的准则的。
例如说——如果是在熟人醉酒的情况下发生的强迫关系。
在得到谅解和情节较轻的情况下,可能只会判定一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判一个缓刑。
如果是对陌生人进行的强迫行为,判决的刑期在4到5年,
若是有其他的暴力或者是对受害人造成了其他的损害。
很有可能会被判6到7年,甚至八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期是根据情节是否严重来进行定量的。
马斯库是以强迫伤害来对林文慧实施侵犯的。
在这种情况下,未遂虽然可以减轻一定的判决刑期。
可是.…
他的这种情况特殊,情节比较严重,本来刑期就长。
就算减轻了,推荐三年有期徒刑,也是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在公诉人陈述完毕后,审判长于越,又看向了被告人席位。
“现在请被告委托律师陈述你方的观点。”
被告委托人席位上,姜民整理了一下相关材料,紧接着开口为被告人开罪。
“审判长,我方不同意和不认为我方是强迫未遂。”
“我方对于一开始进行立案的罪名就有一定的异议。”
“我方在强迫未遂这一观点上并不认同。”
“那么请被告方委托律师陈述一下伱方的观点。”
审判长微微皱了皱眉,开口让姜民继续陈述。
姜民继续开口:“我方认为,在本案当中,我方的行为只构成了相关性的猥亵行为。”
“应当根据管理治安法,对于我方进行处理,拘留10到15工作日。”
审判长:“具体情况呢?”
“具体情况是,我方当事人并没有强迫受害人林文慧发生关系。”
“从案子的整个过程来说,我方当事人是在和林文慧打过招呼之后才实施的猥亵行为。”
“如果是强迫发生关系,那么我方当事人为什么要和林慧打招呼?”
“并且我询问过我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我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是——想要和林文慧交一个朋友。”
“在被林文慧拒绝以后,进行了一定的骚扰,并且在醉酒的情况下,我方当事人并不知道自己下手的力度有多大。”
“在这种意识不清楚的情况下,不存在主观的强迫。”
“只是进行了相关的猥亵行为。”
“对于这种情况,依照管理治安法。”
“而不是依照强迫未遂的罪名去进行定义。”
面对这种情况,苏白举手示意,在得到审判长的同意后开口询问:
“那么我想请问被告方委托律师对于猥亵的定义,是怎么定义的呢?”
“你说当事人并没有主观意愿,去实施强迫行为。”
“可是他为什么要去扒受害人的衣服,这种程度已经远远超过了猥亵的法律定义吧?”
“并且如果不是受害人的强烈阻止,这种行为还要继续下去。”
面对苏白的询问,姜伟看了一眼诉讼材料,整理好自己的思路:
“因为我方当事人是在醉酒的情况下,并且有一方面原因是因为他是留学生。”
“可能对于国内的一些礼仪方面不是太清楚。”
“所以出现了这种行为。”
苏白:???
对国内礼仪方面不是太清楚这一点.…能说的过去吗?
肯定不能!
再有就是,在这场庭审上,姜民很清楚,马斯库违法犯罪了。
不可能达到无罪的条件。
所以需要从其他的角度来为马斯库做减刑辩护。
姜民的想法就是,反正没有发生事实强迫。
那么这个案子完全可以从其他角度来进行判定。
可是.…
猥亵?
这个案子怎么可能只判定猥亵?
猥亵是指轻程度的骚扰女性。
但是现在呢?
现在连衣服都撕破了,差一点实施了犯罪行为,还能叫猥亵吗?
肯定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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