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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认识被害人高刚(打电话的男子)吗?”检察员继续问道。
“不认识。”古驰摇了摇头。
“案发当时是谁先动的手?”检察员直接跳过了被告人动手的原因及动机,问道。
“是郝大元,他说一分钟就可以把对方放倒。”古驰顺着检察员的问话,说道。
“你做了什么?”检察员根本不给古驰思考的时间,追着问道。
“我看他们打起来了,过去帮忙。”古驰脱口而出道。在他看来事实就是这样,他说的没有什么问题。
“被告人是否有反抗?”检察员继续问道。
“反抗了,我们三个把他放倒了。”古驰道。
“你说的放倒是指什么?”检察员问道。
“放倒就是我们把对方摔倒了,当时郝大元压在他身上,崔东坡按着他的双腿,直到对方不反抗了,才放开……”古驰道
“在此期间,你做了什么?”检察员问道。
“我见他双手乱抓,就上去踢了他两脚。”古驰道。
“被害人的手机怎么会在你身上?”检察员突然问道。
“我……我当时踢完他,看到他兜里的手机露出了大半,就顺手抢了过来,然后塞进了兜里,紧跟着警察就来了,我撒腿就跑……”古驰被问的有些慌乱。
“审判长,公诉人问完了。”检察员说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说道。
“被告人,你刚才说因为喝多了,在回去的路上吐了,然后你和郝大元、崔东坡在路边休息,为什么你们会突然殴打被害人?”方轶问道。
“当时走过来一个打电话的男的,我们都不认识。郝大元对我们说,他能在一分钟内摔倒那男的,当时我们喝多了,崔东坡怼了他几句,他面子上有些下不来,就去摔那男的。
但是因为他酒喝的太多,没摔倒对方,反而跟对方打了起来,还吃了点小亏,我和崔东坡就跑过去帮着打那男的。
当时我真没想抢那男的,只是想别让郝大元吃亏,我完全是出于哥们义气。”古驰解释道。
“为什么被害人的手机会在你身上?你当时是怎么想的?”方轶不急不慢的问道。
“我当时喝多了,脑子不怎么管用,当时对方倒在地上,我踢了他两脚后,见到他兜里有手机,我顺手就抢了过来,然后警察就来了,我就被抓了……”古驰觉得自己特别丧,当天自己真没想抢对方的手机,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当时是怎么想的,喝酒误事啊!
“你在抢手机的时候,郝大元和崔东坡是否在殴打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在他们二人的控制之下?”方轶问道。
“没有,当时对方躺在地上,喊服了,他们两个就没再动手。只是站在一旁喘粗气。”古驰道。
“现场警察抓你的时候,你反抗了吗?”方轶问道。
“没有,当时谁踹的我,我都不知道。我倒地后,直接就被上了铐子,我都没反应过来。”古驰苦着脸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说完后,看向审判长。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拿着笔在纸上记完后,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古驰伙同他人酒后寻衅滋事,见被害人路过,临时起意,使用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钱财,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五年。完毕。”检察员发言道。
……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看向辩护席上的方轶。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古驰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构成抢夺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抢劫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抢劫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以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行为,且实施上述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当场获取他人财物。
本案中,被告人古驰先伙同他人酒后寻衅滋事,无故殴打被害人。此后古驰又临时见财起意,趁被害人被打倒在地之机,公然夺取其手机后逃跑,后被警方抓获。
古驰及其同伙殴打被害人之时仅是为了逞能和哥们义气,并无劫财的故意。
现有在案证据也证实不了古驰及其同伙无故殴打被害人是为了劫取钱财,且现有证据也反映不出古驰等人对被害人殴打时向其索要过财物,故古驰等人酒后无故殴打他人属单纯的寻衅滋事行为。该行为与此后古驰个人见财起意,乘机夺取被害人手机的行为没有关系。
古驰及其同伙先前的寻隙滋事,与古驰个人见财起意,乘机夺取被害人的手机,是在两种不同的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独立行为。
实施暴力殴打行为时,古驰及其同伙均无劫财的故意和目的,该暴力行为不能视为是古驰个人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
此后古驰个人见财临时起意,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时,暴力殴打行为已经结束,古驰在踢了被害人两脚后,并没有为了获得被害人的手机而继续对被害人施加暴力。
被害人的陈述也证实其手机被抢时,没有人在对其进行殴打。随后公安人员赶到,被告人古驰在逃走被抓过程中没有反抗,也不存在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情形。
可见,被告人古驰等人先行侵犯他人人身的行为,其目的并非是为了抢劫他人财物;客观上被告人等人也没有借着侵犯被害人人身的机会,非法强行占有被害人财物,故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抢夺罪采用乘人不备的方式,不使用暴力,而是使用强力,且此种强力仅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而抢劫罪则是使用暴力,并将暴力直接施加于被害人人身,强制其身体。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古驰及其同伙酒后寻衅滋事无故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并非古驰夺取财物的手段;而事后的夺财,只是被告人临时起意,乘被害人不备夺走其手机,因而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认定为抢夺罪。
鉴于被告属于初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请法院从轻对其进行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处以缓刑。完毕。”方轶说完后,看向审判长。
……
还有一章,稍等下,正在手打。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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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识。”古驰摇了摇头。
“案发当时是谁先动的手?”检察员直接跳过了被告人动手的原因及动机,问道。
“是郝大元,他说一分钟就可以把对方放倒。”古驰顺着检察员的问话,说道。
“你做了什么?”检察员根本不给古驰思考的时间,追着问道。
“我看他们打起来了,过去帮忙。”古驰脱口而出道。在他看来事实就是这样,他说的没有什么问题。
“被告人是否有反抗?”检察员继续问道。
“反抗了,我们三个把他放倒了。”古驰道。
“你说的放倒是指什么?”检察员问道。
“放倒就是我们把对方摔倒了,当时郝大元压在他身上,崔东坡按着他的双腿,直到对方不反抗了,才放开……”古驰道
“在此期间,你做了什么?”检察员问道。
“我见他双手乱抓,就上去踢了他两脚。”古驰道。
“被害人的手机怎么会在你身上?”检察员突然问道。
“我……我当时踢完他,看到他兜里的手机露出了大半,就顺手抢了过来,然后塞进了兜里,紧跟着警察就来了,我撒腿就跑……”古驰被问的有些慌乱。
“审判长,公诉人问完了。”检察员说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说道。
“被告人,你刚才说因为喝多了,在回去的路上吐了,然后你和郝大元、崔东坡在路边休息,为什么你们会突然殴打被害人?”方轶问道。
“当时走过来一个打电话的男的,我们都不认识。郝大元对我们说,他能在一分钟内摔倒那男的,当时我们喝多了,崔东坡怼了他几句,他面子上有些下不来,就去摔那男的。
但是因为他酒喝的太多,没摔倒对方,反而跟对方打了起来,还吃了点小亏,我和崔东坡就跑过去帮着打那男的。
当时我真没想抢那男的,只是想别让郝大元吃亏,我完全是出于哥们义气。”古驰解释道。
“为什么被害人的手机会在你身上?你当时是怎么想的?”方轶不急不慢的问道。
“我当时喝多了,脑子不怎么管用,当时对方倒在地上,我踢了他两脚后,见到他兜里有手机,我顺手就抢了过来,然后警察就来了,我就被抓了……”古驰觉得自己特别丧,当天自己真没想抢对方的手机,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当时是怎么想的,喝酒误事啊!
“你在抢手机的时候,郝大元和崔东坡是否在殴打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在他们二人的控制之下?”方轶问道。
“没有,当时对方躺在地上,喊服了,他们两个就没再动手。只是站在一旁喘粗气。”古驰道。
“现场警察抓你的时候,你反抗了吗?”方轶问道。
“没有,当时谁踹的我,我都不知道。我倒地后,直接就被上了铐子,我都没反应过来。”古驰苦着脸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说完后,看向审判长。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拿着笔在纸上记完后,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古驰伙同他人酒后寻衅滋事,见被害人路过,临时起意,使用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钱财,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五年。完毕。”检察员发言道。
……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看向辩护席上的方轶。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古驰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构成抢夺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抢劫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抢劫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以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行为,且实施上述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当场获取他人财物。
本案中,被告人古驰先伙同他人酒后寻衅滋事,无故殴打被害人。此后古驰又临时见财起意,趁被害人被打倒在地之机,公然夺取其手机后逃跑,后被警方抓获。
古驰及其同伙殴打被害人之时仅是为了逞能和哥们义气,并无劫财的故意。
现有在案证据也证实不了古驰及其同伙无故殴打被害人是为了劫取钱财,且现有证据也反映不出古驰等人对被害人殴打时向其索要过财物,故古驰等人酒后无故殴打他人属单纯的寻衅滋事行为。该行为与此后古驰个人见财起意,乘机夺取被害人手机的行为没有关系。
古驰及其同伙先前的寻隙滋事,与古驰个人见财起意,乘机夺取被害人的手机,是在两种不同的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独立行为。
实施暴力殴打行为时,古驰及其同伙均无劫财的故意和目的,该暴力行为不能视为是古驰个人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
此后古驰个人见财临时起意,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时,暴力殴打行为已经结束,古驰在踢了被害人两脚后,并没有为了获得被害人的手机而继续对被害人施加暴力。
被害人的陈述也证实其手机被抢时,没有人在对其进行殴打。随后公安人员赶到,被告人古驰在逃走被抓过程中没有反抗,也不存在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情形。
可见,被告人古驰等人先行侵犯他人人身的行为,其目的并非是为了抢劫他人财物;客观上被告人等人也没有借着侵犯被害人人身的机会,非法强行占有被害人财物,故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抢夺罪采用乘人不备的方式,不使用暴力,而是使用强力,且此种强力仅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而抢劫罪则是使用暴力,并将暴力直接施加于被害人人身,强制其身体。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古驰及其同伙酒后寻衅滋事无故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并非古驰夺取财物的手段;而事后的夺财,只是被告人临时起意,乘被害人不备夺走其手机,因而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认定为抢夺罪。
鉴于被告属于初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请法院从轻对其进行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处以缓刑。完毕。”方轶说完后,看向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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