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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律师,我跟您说实话吧,为这事,我们两口子已经一星期没怎么说话了。我老公受伤,我心疼。
我儿子唐仁国虽然不是亲生的,但不管怎么说也是我从一个多月大把他养到现在。虽然不是亲骨肉,但我也心疼啊!
这孩子虽然对他爸不怎么样,但是对我还是挺好的。
其实我们两口子也有责任,自从有了他弟弟,我们忽略了对他的关心。尤其他爸,有了亲的就不想要抱的了,平时说话办事很明显都偏向老二,他心里不平衡也正常。
我心里觉得愧对他,所以我要给他请本地最好的律师为他辩护,以免村里人戳脊梁骨,我这良心上也过不去!”贾宗霞表情有些呆滞,眼神中透着悲哀。
“嗯,我明白了。你老公能给他出份谅解书吗?”方轶接着问道。
“这……恐怕出不了。我老公恨不得法院立刻枪毙了他。”贾宗霞摇了摇头道。
“嗯,您儿子唐仁国的案子,我认为不构成杀人罪,构成抢劫罪。”方轶道。
“啊!您要说杀人罪,我能理解,毕竟他把他爸打成了重伤,可抢劫罪……他从家里的小超市拿了钱不假,可那都是自家的钱也算是抢劫?”贾宗霞十分不解的看向方轶,等待着对方给出合理的解释。
“抢自家人的钱财一般是构不成抢劫罪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七条的规定,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但是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我去会见时,您儿子告诉我,他是与一位外号叫黄毛的朋友一起去的小超市,实施的抢钱行为,所以符合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家庭成员财产的规定,可以按照抢劫罪处罚。”方轶解释道。
“啊,感情抢自家的钱也犯罪!”贾宗霞的眼神飘忽不定,突然问道:“那……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哪个会判的更重?”
“故意杀人罪,是重罪,从《刑法》二百三十二条的量刑就可以看出,故意杀人的量刑顺序是从重到轻的,先考虑死刑、然后是无期徒刑、再说十年以上、三年以上,这是一般法官判案量刑的思路。
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它的量刑顺序是由低向高排的(一般的罪名都是这样排列),首先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然后具有法定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杀人罪绝对是重罪中的重罪,相同的案情,案件罪名不同,量刑可能会差很多。您理解我的意思了吧?”方轶解释道。
“嗯,我大概明白了,也就是说我儿子这个案子,如果定故意杀人罪,那刑期肯定会比抢劫罪要重很多,是这意思吧?”贾宗霞想了想后,双眼直勾勾的看向方轶。
“对,我就是这意思,这也是为什么之前那位律师告诉您有可能判死缓的原因。虽然您儿子属于故意杀人未遂,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但是您老公现在是重伤,再从轻处罚恐怕也只是不立即执行死刑而已,所以死缓可能性最大。
现在您儿子的案子不是哪个罪名重,哪个罪名轻的问题。而是根据案件事实定性的问题。我觉得您儿子的案子构成抢劫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方轶解释道。
“方律师,我不懂法,您是大律师。我听您的。”听了方轶的解释,贾宗霞想了想说道。
她明白,现在这种情况,不判刑看来是不可能了,所以她只能退而求其次,在保住命的情况下,少判几年是几年。
“好,过几天我会再去看守所见您儿子,沟通辩护方案。昨天法院已经通知了开庭时间,就在下周四,开庭时您是否去旁听?”方轶征求他的意见道。
“嗯,我会过去旁听,麻烦您到时候再提醒我下。”贾宗霞点头道。
中院的法庭条件比基层法院强不少,空间大,旁听席上的座位也多,一走进去给人一种庄严肃穆的感觉。
但是今天的旁听席显得有些冷清,只坐着两个人,一个是满面愁容的贾宗霞,另一个是头裹纱布,一脸愤恨,眼露厉色的唐明。
从被害人唐明的表情上,方轶看得出来,被害人与被告人积怨颇深,恐怕已经深入骨髓……
上面坐着的三位男法官中,有两位方轶在其他案子中见过,剩下一位年轻的法官有可能是新来的,第一次见。
……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前面的程序走完后,审判长底气十足的说道。
“……被告人唐仁国与被害人唐明系父子关系,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被告人撬窗进入自家庭经营的小超市,在向被害人逼要钱财过程中,因被拒绝,恼羞成怒,使用暴力手段将被害人打成重伤,后被告人以为被害人死亡,抢了小超市内用于进货的五万三千八百元现金后逃走。
被害人与被告人虽为父子关系,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不容任何人侵犯。被告人持凶器杀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唐仁国认罪认罚,且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刑法》第二十三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面色冰冷的女检察员说完,看向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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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唐仁国虽然不是亲生的,但不管怎么说也是我从一个多月大把他养到现在。虽然不是亲骨肉,但我也心疼啊!
这孩子虽然对他爸不怎么样,但是对我还是挺好的。
其实我们两口子也有责任,自从有了他弟弟,我们忽略了对他的关心。尤其他爸,有了亲的就不想要抱的了,平时说话办事很明显都偏向老二,他心里不平衡也正常。
我心里觉得愧对他,所以我要给他请本地最好的律师为他辩护,以免村里人戳脊梁骨,我这良心上也过不去!”贾宗霞表情有些呆滞,眼神中透着悲哀。
“嗯,我明白了。你老公能给他出份谅解书吗?”方轶接着问道。
“这……恐怕出不了。我老公恨不得法院立刻枪毙了他。”贾宗霞摇了摇头道。
“嗯,您儿子唐仁国的案子,我认为不构成杀人罪,构成抢劫罪。”方轶道。
“啊!您要说杀人罪,我能理解,毕竟他把他爸打成了重伤,可抢劫罪……他从家里的小超市拿了钱不假,可那都是自家的钱也算是抢劫?”贾宗霞十分不解的看向方轶,等待着对方给出合理的解释。
“抢自家人的钱财一般是构不成抢劫罪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七条的规定,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但是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我去会见时,您儿子告诉我,他是与一位外号叫黄毛的朋友一起去的小超市,实施的抢钱行为,所以符合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家庭成员财产的规定,可以按照抢劫罪处罚。”方轶解释道。
“啊,感情抢自家的钱也犯罪!”贾宗霞的眼神飘忽不定,突然问道:“那……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哪个会判的更重?”
“故意杀人罪,是重罪,从《刑法》二百三十二条的量刑就可以看出,故意杀人的量刑顺序是从重到轻的,先考虑死刑、然后是无期徒刑、再说十年以上、三年以上,这是一般法官判案量刑的思路。
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它的量刑顺序是由低向高排的(一般的罪名都是这样排列),首先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然后具有法定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杀人罪绝对是重罪中的重罪,相同的案情,案件罪名不同,量刑可能会差很多。您理解我的意思了吧?”方轶解释道。
“嗯,我大概明白了,也就是说我儿子这个案子,如果定故意杀人罪,那刑期肯定会比抢劫罪要重很多,是这意思吧?”贾宗霞想了想后,双眼直勾勾的看向方轶。
“对,我就是这意思,这也是为什么之前那位律师告诉您有可能判死缓的原因。虽然您儿子属于故意杀人未遂,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但是您老公现在是重伤,再从轻处罚恐怕也只是不立即执行死刑而已,所以死缓可能性最大。
现在您儿子的案子不是哪个罪名重,哪个罪名轻的问题。而是根据案件事实定性的问题。我觉得您儿子的案子构成抢劫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方轶解释道。
“方律师,我不懂法,您是大律师。我听您的。”听了方轶的解释,贾宗霞想了想说道。
她明白,现在这种情况,不判刑看来是不可能了,所以她只能退而求其次,在保住命的情况下,少判几年是几年。
“好,过几天我会再去看守所见您儿子,沟通辩护方案。昨天法院已经通知了开庭时间,就在下周四,开庭时您是否去旁听?”方轶征求他的意见道。
“嗯,我会过去旁听,麻烦您到时候再提醒我下。”贾宗霞点头道。
中院的法庭条件比基层法院强不少,空间大,旁听席上的座位也多,一走进去给人一种庄严肃穆的感觉。
但是今天的旁听席显得有些冷清,只坐着两个人,一个是满面愁容的贾宗霞,另一个是头裹纱布,一脸愤恨,眼露厉色的唐明。
从被害人唐明的表情上,方轶看得出来,被害人与被告人积怨颇深,恐怕已经深入骨髓……
上面坐着的三位男法官中,有两位方轶在其他案子中见过,剩下一位年轻的法官有可能是新来的,第一次见。
……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前面的程序走完后,审判长底气十足的说道。
“……被告人唐仁国与被害人唐明系父子关系,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被告人撬窗进入自家庭经营的小超市,在向被害人逼要钱财过程中,因被拒绝,恼羞成怒,使用暴力手段将被害人打成重伤,后被告人以为被害人死亡,抢了小超市内用于进货的五万三千八百元现金后逃走。
被害人与被告人虽为父子关系,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不容任何人侵犯。被告人持凶器杀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唐仁国认罪认罚,且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刑法》第二十三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面色冰冷的女检察员说完,看向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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