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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章 汉朝普通人的生活压力

文/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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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戏志才所谓郭斌“一直在做”的事,却也没有瞒着谁的必要,盖因这也是堂堂正正的阳谋。

    庄园之中存在部曲武装,其根本原因在于如今遍布天下的以庄园为单位的经济模式。可以说庄园经济与大汉朝廷天生便有矛盾,而其根本矛盾,在于隐匿人口能否转化为编户齐民的问题。所谓的编户齐民亦即朝廷施行的户籍制度,规定凡政府控制的户口都必须按姓名、年龄、籍贯、身份、相貌、财富情况等项目一一载入户籍。被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平民百姓,称为“编户齐民”。

    在以农业为基础的中国古代社会,户籍制度是关系到国家生死存亡的重要制度。因为它不仅仅是一项控制人口流动的行政管理制度,更是赋税制度,是地方乃至中央政府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

    所谓的编户齐民,从字面意义上讲,是将老百姓编入户籍册,成为在法律面前地位平等的平民,此处所谓的“齐”,亦即平等之意。而老百姓在享有平等法律地位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亦即缴纳赋税,承担徭役、兵役的责任。

    所谓赋税,分为赋和税两部分:赋,即人头税,分为算赋与口赋两种,所谓算赋是成年人的人头税,凡十五岁至五十六岁的成年男女,每人每年需要缴纳一百二十钱,称为一算,用作购置车马兵器,是汉朝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项目之一;口赋是专对七岁至十四岁的儿童所征收的人头税,每人每年缴纳二十钱,属于皇室收入。

    无论是算赋还是口赋,其收缴银钱的数额都可能随着当时的实际情况产生变化,尤其是汉武帝时期,因为军费不足,原本在汉文帝时改四十钱为一算,又恢复到了一百二十钱,“算”的高低,决定人民负担的轻重。汉朝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也征算赋,令成年人交賨布 (麻布) 一匹,板楯蛮地区除罗、朴等七姓外,每口每年纳賨钱四十。而口赋,在武帝时起征年龄则从七岁调整到了三岁,征收额度则提高到二十三钱。口赋额度的提升和年龄的下降,在民间则酿成生了孩子后立即杀掉的惨剧。少数民族地区的儿童,每口收賨布二丈。算赋的收取,在每年八月进行,即所谓的“八月算人”。

    具体到算赋征收的名义,因为这在名义上是用来购置车马兵器的,故大致可将这种人头税看成在朝廷管辖范围内生活所要缴纳的保 护 费吧?

    而所谓赋税中的“税”,是秦汉时国家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土地产品税,亦称田税。在战国时候,税率一般为亩产的十分之一,故称为“什一之税”。然而,因为此时战乱频仍,各国所收取的田租便往往超过这个税率。秦统一六国后,田税的税率未见记载,但根据推测,大约是颇高的。

    汉高祖时行轻徭薄赋政策﹐田租什五而税一﹐实行未久﹐又有增加。所谓什五而税一,亦即取每亩所产粮食的十五分之一,作为田税。到惠帝即位(公元前195年),又恢复为十五税一。汉文帝在位时,为了劝课农桑,朝廷曾数度减收天下的赋税。于是,到景帝二年(公元前155年)遂正式规定田税为三十税一,这一税率终西汉之世都没有改变。到了东汉光武帝初年,由于战乱未平,军费浩大,国家财用不足,田租一度复增为什一。建武六年(公元30年),即恢复旧制为三十税一,直到献帝建安九年(204)曹操平邺(今河北临漳西南),才改为亩税四升。

    从赋税出现的时间也可看出,相对统一的新式度量衡的出现,非但改变了官员俸禄的给付制度,将井田制彻底摧毁,更改变了国家财政收入的计算方式,大大改变了天下间普罗百姓的政治、经济生活。

    所谓徭役,指的是国家无偿征调各阶层人民所从事的劳务活动,是国家强加于人民身上的又一沉重负担。按照规定,农民每年要在本郡服一个月的劳役,服役之人被称为更卒,从事修路造桥﹑转输漕谷等工作。因为是轮番服役,故称“更”。有不愿或不能亲身服役者﹐可出钱三百(一说两千)交官府雇人代替,是谓“过更”,即把更卒之役过与他人;而所出之钱,即谓之更赋。

    实际上,尤其在汉武帝以后,人们都不大肯亲践更卒之役,而多愿意出钱了事;而且有的地方官府不愿役人亲身践役而强令他出钱代役,于是这笔代役钱就逐渐转变成为类似人丁税的一种赋税了。因为地方工程数量总是有限的,大多用不了太多的人力,而将这种更赋制度合法化后,则又是地方上的一项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

    西汉规定,一个男子在二十三岁到五十六岁之间,有服兵役的义务,每人两年,如果不愿亲自去,也可按每月出钱300雇人代替。一般农民无法承受,只得亲自服役。以后历朝历代都有类似强拉民役的办法,只是名称不一。

    从以上种种可以看出,两汉这种赋税、劳役、兵役制度,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是极沉重的负担与剥削。而对于家资丰厚的豪门大户来说,这实在算不得什么。

    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各个朝代中,汉代的田税相对来说是较轻的,然而正是这种较低的田税,反而给普通农民或佃户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奇怪的现象呢?且听在下仔细分解。

    这种轻徭薄赋的政策,对于西汉初期和东汉初期大量存在的自耕小农是有利的,从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以及农民生活的改善起了促进作用。值得一提的是,汉租所谓三十税一,是按照土地多年来的平均产量﹐依三十税一的比例折合成固定的税额来征收﹐是一种定额课税制。即所谓“较数岁之中以为常”,“以顷亩出税”。

    这种衡量税收额度的方法,减少了朝廷的工作量,也使得农民在丰收之年也可以按照往常年景缴纳田税。然而,一旦遭遇自然灾害,田中产量减少,若还是要按照原来的田税缴纳,则无疑会给农民造成极大的负担。因此,极为脆弱的自耕农民一旦遇到灾荒年月,便不得不向地主借贷,甚至卖儿卖女。

    相对于轻薄的田税制度,口赋与算赋,乃至徭役、兵役制度,才是压在老百姓身上的大山。无论是口赋、算赋,还是让人代替自己服劳役和兵役,都需要大把大把的五铢钱。而农民在日常的劳作之中是不能生产金钱的,只有靠贩卖粮食与自家织作的布匹换取五铢钱,用来交税。这种金钱的获取方式无疑是极不稳定的,一旦遇到一丁点儿意外状况,或是雨水不调,或是家中有人生病,便可能会导致其破产。

    因为朝廷的赋税极轻,以土地收入作为主要财产来源的地主豪族,其名下耕地越多,所享受到的利好也就越多。然而地主不可能自己去种田,只会雇佣失地的农民作为自己的佃户,朝廷虽然只收取三十分之一的赋税,可将土地租种给农民却能受到所产十分之五亦即一半的田租。所谓:“官收百一之税﹐民输泰半之赋(此处指向地主交地租)。官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

    因此,这种不用耕作便能坐收极大利好的经营方式,愈发刺激了大豪强地主的贪婪欲望,促进了他们兼并土地的贪欲,许多道德沦丧而缺乏同情心的豪族地主便利用灾年千方百计地促使自耕农民破产,从而扩大土地兼并规模。最终使大量自耕小农沦为租佃农民或依附农民﹐从而促使西汉中期及东汉中期以后土地问题日趋严重。

    不过,为什么又会出现所谓隐匿户口的现象呢?

    按说老百姓也不傻,同样是耕种土地,为什么要依附于豪强地主?自己开垦荒地难道不行吗?此时依旧是地广人稀的状况,若是去开垦荒地,所得良田都是自己的。可是即便如此,朝廷还要征收口赋与算赋、还要征发劳役与兵役,破产的农民连饭都吃不饱了,拿什么去应对?

    因此,进入庄园之中,依附于豪强地主,成为隐匿人口,从而躲避赋税与劳役、兵役,便成了许多破产农民被迫成为流民之外的唯一选择。此外,在大规模自然灾害爆发的时候,流民激增,购买力大减的同时,工商贸业也遭受重创或崩溃,城市中的小手工业者和商人又会遭受到灭顶之灾。

    然而,正是这种大规模的自然灾害,却反而造就了豪门大族一场兼并土地的饕餮盛宴,若是平民老百姓再不敢反抗,老老实实地该饿死的饿死,该冻死的冻死,对于豪门大户来说便更加完美了。

    由此可见,灾荒之年并非真的没有粮食,而是粮食都在豪门大户的手中,成了他们兼并土地乃至收揽人心的利器。在这个时代,所谓的天灾虽确是天灾,却更加是一场人祸,社会资源分配不公虽确实会刺激竞争,却终于会对人类社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所谓苛政猛于虎,真的不是一句说说而已的套话,这就是生活在汉朝的普通人所要承受的压力。

    人生之难,一至于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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